如何合法爭取女兒撫養權?
現代社會由於種種因素,離婚率逐年升高。看到很多夫妻為了子女而勉強維繫婚姻關係,最終不得已而選擇離婚。離婚並不是一紙公文解除婚姻關係這麼簡單,在眾多離婚所帶來的法律問題中,最令人糾結、最容易引起糾紛的要數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了。那麼如何爭取女兒撫養權呢?下面就由小編來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一、女方如何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作為女方,以下情形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雙方都爭取孩子撫養權,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
第二、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因此,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當然讓孩子作這樣非此即彼的選擇未免有些殘酷的。
第三、對於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孩子,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可優先考慮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如,有家庭暴力、有證據證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8、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另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但是具體操作一定要科學合理,必須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男方如何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影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第二、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該條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時代背景。
第三、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1、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訊資料等。
2、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第四、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戶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第五、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六、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願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通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徵求孩子的意見。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一致,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七、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於女方的 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並不解除父母與女兒之間的關係。在爭取女兒撫養權的過程中,應遵從有利於女兒成長、保障女兒權益的原則。考慮雙方的收入水平、環境條件以及女兒自己的意願等多個方面的因素,做出最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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