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終止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護因一定原因而產生,因此,監護也會在一定條件即發生監護的要件消滅的情況下終止。監護關係的終止還有絕對終止和相對終止之分,前者是監護的職務已失去存在的依據,是指監護職責的消滅;而後者是指監護職責的轉移,即監護未終止,但監護人因被卸任、辭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該監護人的監護職務終止。關於監護的終止,我國除了在民法通則第18條中提到了失職或給被監護人造成侵害的監護人,經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外,沒有任何其他的規定。
1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絕對終止:
(1)被監護人已經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被監護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監護人未死亡而歸來,此期間又沒有終止監護的其他原因時,監護人應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3)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
(4)被監護人的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消失,親權恢復;
(5)喪失民事行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因被監護人恢復了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撤銷;
(6)成年被監護人由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監護。
2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相對終止: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了監護職務;
(4)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3終止監護後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終止後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最主要有監護人如下方面的義務:
(1)財產的清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終止時應會同監護監督機關所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人員)進行財產清算。
(2)財產的交還。在清算結束後,如有財產剩餘,應將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如受監護人已成年,則移交受監護人。
監護人並不是僅有父母才能做監護人,在父母無法良好監護未成年時,法院可以撤銷父母的監護資格。這是民法對父母法定監護的突破,對未成年的保護存在重要意義。當然僅有父母作為監護人被撤銷時,在父母存在真實悔悟,子女諒解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時,監護才有可能被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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