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方爭取撫養權有力條件是什麼?
隨著我國法制化程度的不斷增長,人們在解決婚姻問題的時候都會依據法律來進行解決,在結婚之後如果雙方出現了矛盾難以維持生活就會選擇離婚來解決,離婚的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關於孩子的撫養權,那離婚男方爭取撫養權有力條件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男方爭奪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8、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二、男方爭取撫養權時應做好的證據準備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在對待爭取撫養權的問題上,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事先諮詢相關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熱心解答。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在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說明,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在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權只能歸一方所有,這也是為了孩子健康成長著想,在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時候法院判決主要依據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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