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賠償,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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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大家大概都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非原生家庭,當事人沒有了行為能力之後,繼子女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賠償呢?對此,關於這個問題,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資料,以供大家參考。
一、繼子女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不能追加子女為被執行人。如果在判決生效之後,債務人有無償贈與子女財產,或者轉移財產至子女名下的行為,此時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轉讓,法官可以追回財產,繼續執行。
二、《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除執行依據中指明的債務人外,可以對下列人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式中,申請追加、變更下列人為被執行人:
1、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其遺產被第三人無償佔有或者接收的,該第三人;
2、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依法應承擔債務的配偶;
3、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併的,分立或者合併後存續的法人;
4、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後的人;
5、作為債務人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者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
6、作為債務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銷、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的,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以及無償佔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
7、作為債務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其職權無國家機關行使的,撤銷它的機關;
8、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依法轉讓的受讓人;
9、債務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權利人的,該另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
10、對被執行的企業法人投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投資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繼子女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賠償這個問題的解答,答案是不可以的。並且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撤銷權只能由債權人行駛。如果想要更多的瞭解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本站唐山的律師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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