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1、拘留的羈押期限最多為三十七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這是是拘留後的羈押期限。
2、偵查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七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由此可見,偵查中的基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一個月,省級檢察院可以批准延長四個月。
3、審查起訴中的最長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六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的時間為一個月,而且以兩次為限,這就增加了二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重新審查起訴就又增加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4、一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十三個月。
5、二審中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五個月。
二、刑事案件上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根據相關刑事法律的規定,任何已經掌握了足夠將犯罪主體量刑證據之後,羈押的時間是不受限制的,可以一直將犯罪主體羈押在看守所。但是若證據並不充足,那麼一旦法定的羈押期限屆滿,那麼司法機關就不能再繼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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