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原告不到庭由律師可以代理嗎?
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但婚姻糾紛開庭時候需雙方出庭。其它都是律師辦理,協助即可。
一般來說,民事案件委託有律師代為訴訟的,當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離婚案件本身具有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是夫妻為解除現存的婚姻關係而要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處理的有關身份關係的案件。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應當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上訴等,對當事人的婚姻實質問題,只能由當事人依據個人意志發表意見,訴訟代理人不能獨立發表意見。
因此,《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才准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出庭:
1、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
2、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由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當事人在國外。
3、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同時,《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只有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出庭,法院才能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確實破裂的事實,針對具體情況解決離婚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訴訟代理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庭
對於離婚案件被告未到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式,缺席判決。如果是被告拒絕簽收開庭傳票,或被告收了開庭傳票而拒不到庭。對於前者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定,適用郵寄送達、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達;對於後者可以二次傳喚。二者均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由於離婚糾紛案件需要對婚姻、子女及財產作出處理,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於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強制其出庭應訴。
我國的離婚案件其實在我國的是十分常見的案件型別之一,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我們如果是需要離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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