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無效婚姻再結婚怎麼領證
一、法院判無效婚姻再結婚怎麼領證?
符合結婚條件的,雙方當事人直接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
需要帶身份證、戶口本、雙人合照,以及無配偶證明。
再婚登記的程式主要有: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宣告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民法典》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三、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結婚?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 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原來的婚姻如果被法院判定無效,比如說是因為男女雙方屬於近親屬關係,像是這種情況經法院判決以後就再也沒有能領結婚證的機會了。至於說原來的婚姻被判決無效之後再婚登記是和其他人,那在領結婚證的時候就不需要考慮到前一段婚姻是否有效了,結合自己的情況準備證明材料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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