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需要法院判決麼?
一、無效婚姻需要法院判決麼?
1、需要,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4、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駁回請求,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婚姻無效的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有關訴訟主體的規定: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7、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二、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無效,自始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財產、人身方面均不發生)。
2、財產關係方面:
(1)歸屬: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具體處理辦法: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單獨的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3、與子女關係方面: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無效婚姻是因缺少法定結婚條件或違反婚姻法等規定而導致婚姻無效。法院在處理無效婚姻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出發,對於確屬無效婚姻的,作婚姻無效的判決。在不具有婚姻要件的情況下,不是自動宣告婚姻無效的,而是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然,法院也是會對結婚的要件作出審查,若確實構成無效婚姻的話,那麼才會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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