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婚姻無效時間會怎麼判?
現階段我國婚姻法越來越完善,對於婚姻中的相關事項也有各項法律規定,但是還是存在很多不是雙方情願的婚姻,父母包辦的婚姻出現,很多人對於婚姻無效事件並不理解,那麼法院判婚姻無效時間會怎麼判?下面就法院判婚姻無效時間會怎麼判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法院判婚姻無效時間會怎麼判?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麼?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首先父母包辦的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的婚姻法院是會予以解除的,再其次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婚姻有異議,有意願解除婚姻關係的法院會解除婚姻,在遇到其他類似情況時可以參考本文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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