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事實婚姻辦理結婚證?
拿著身份證、戶口本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即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辦結婚證需要帶的材料:
1、雙方身份證,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2、戶口本或戶口單頁或戶籍證明,要是雙方的常住戶口本;單位集體戶口應同時出示集體戶口的首頁和本人戶口卡;戶口本上婚姻狀況內容應與本人實際婚姻狀況一致。
3、影印件各一份。
4、填寫《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5、三張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合影照片(紅色背景)。
二、辦結婚登記的條件
1、一方或雙方的常住戶口地。
2、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雙方自願結婚。
4、雙方均無配偶。
5、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三、補辦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補辦結婚證所需手續
1、需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查檔證明,若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如戶口本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如屬於結婚證撕裂的,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需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2、當事人需持身份證及戶口簿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
結婚證登記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登記,並且攜帶相關的材料,確定雙方的婚姻關係,符合結婚證的條件可以發放結婚證,包括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雙方均無配偶,自願結婚,一方或雙方的常住戶口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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