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手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男女分手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並非直接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再結合雙方對財產的貢獻以及共有人各自的生產生活狀況來處理。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俱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裡的共有財產是指《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並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劃分,還要根據雙方實際生活狀況以及具體財產實際情況來處理。
二、非法同居有哪些型別?
介紹完什麼是非法同居之後,再來看看非法同居有哪些型別,或者說非法同居包括哪些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 雙方均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
2、 有配偶者的一方與沒有配偶者的一方之間的非法同居;
3、 雙方均沒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三、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
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以及法院如何處置非法同居關係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既然是分手,男女雙方心中也清楚從來都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如果是在談戀愛階段分手的,很少有要求分割所謂財產的,要求分割財產的恐怕都是雙方對外根本就是以事實夫妻關係的,在一起共同居住了很多年,但儘管是這樣,財產的分割肯定也不是按照正常的夫妻關係那樣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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