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男方不給女方不能要求分割的情況是什麼
一、離婚分割財產男方不給女方不能要求分割的情況是什麼
1、男方專用生活用品
生活用品是指那些個人使用的衣服、眼鏡、假牙、剃鬚刀、鞋子、帽子等個人專用物品,這些物品是不需要進行分配的。但那些金銀首飾,因為金額比較大,就不屬於生活用品,而是一種投資品或說奢侈品,是需要進行分配的。
2、男方身體受到損害補償的各種費用
農村的男性朋友因為多從事一些體力勞動,甚至有些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因而獲得一定的補償款,這筆補償款就不列在離婚後雙方分配的財產範圍內。它就屬於男方專屬的財產。
3、男方婚前全款購買的車輛
在婚前購置的物品,就屬於購置方,男方在婚前全款購置的小車,那這輛車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分配不到這部分財產。但如果男方在婚後還曾經還過車款,那又另當別論了。另外有兩種情況,一是男方的父母給男方全款購置的車輛,還有就是購買車輛登記的是男方的名字,這兩種情況下,女方也分配不到相應的財產。
4、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屋
這個房屋是指男方本人或男方父母在婚前全款購買下來的房子,就屬於男方的全權房產,而在離婚時,女方是無權得到分配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綜上所述,離婚過程中財產分割時要先分清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夫妻的共同財產才能參與分割,對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是不能分割的,在分割財產的過程中要遵循一定你的原則,主要是對於弱勢一方的照顧和無過錯方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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