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法院怎麼處理,離婚時如何進行房產分配
一、離婚房子法院怎麼處理
1、還未取得產權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宣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
2、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產權證,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屋產權都應歸該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後用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的購房款,也不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用共同財產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獲得補償。
二、離婚時如何進行房產分配
1、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
(1)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購買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因為涉及貸款,所以,要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的購買價是10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70萬元,現值120萬元,未還貸款是6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萬元減去60萬元等於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就完全合法擁有了房產的物權,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有。
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屋
雖然房產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另有約定除外。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現實中夫妻的房子很有可能是一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由夫妻共同還貸的。當然也有父母出資為自己子女購買的情況,於是針對不同的情況,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做出的處理也是不同的。至於在產生爭議的時候離婚房子法院怎麼處理,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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