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申訴規定是什麼?
一、南寧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申訴書怎麼寫?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基本情況、案由。
(1)標題。寫明“行政申訴書”。有的寫為“行政申訴狀”,也可以。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哪一個判決(或裁定)而提出申訴。具體行文可表述為:“申訴人×××(姓名)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2、正文
寫明申訴請求和理由。
3、尾部
寫明申訴書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註明製作時間。附項部分的內容,一般應註明本書副本×份;書證一般指原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書等。如果有新的證據,應一併附送。如果有證人,也應註明其姓名、住址等。
二、當事人不服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怎麼辦?
當事人如果對收到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機關管轄。《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上級行政機關的指定管轄權是一種行政決定權和行政領導權,指定管轄的決定一經作出,被指定管轄的機關就必須遵守執行。
在當代的社會,環境保護局發現有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定的行為,就需要對此予以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然,如果對該份決定書不滿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採取救濟措施,比如說申請申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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