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嗎?
一、環境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嗎?
行政訴訟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才能終結的審判制度。一個行政案件,經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後,如果當事人提起上訴,該行政案件還要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一次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才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兩審終審制並不排除對某些行政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對有關內容的規定如下: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綜合上面所說的,環境行政訴訟是實行兩審終審制的,一般是由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後而終結的制度,其目的也是為了更好保障到各方的合法權益。如若不服一審結果,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再上訴,法院也會結合實際情況給出一個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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