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與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有嗎?
一、環境行政複議與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有嗎?
環境行政複議與環境行政訴訟都是通過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聯絡。但前者是行政的,後者是司法性的,它們的程式、方式、法律後果存在著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利用法律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行政糾紛,但對於兩者都是有密切的關係,只有對行政複議的結果不服一般才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不管是哪一種都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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