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行政訴訟兩者有區別嗎?
一、環境公益訴訟行政訴訟兩者有區別嗎?
環境公益訴訟與行政訴訟兩者是有很大的區別;最直觀的差別是:前者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後者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不允許提起這兩類訴訟,尤其是環境行政訴訟,因為該兩類都是公益訴訟,很難得到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公益訴訟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援起訴。
二、環境汙染事故的分級標準是怎麼樣的?
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或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汙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
(6)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汙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汙染事件。
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汙染;
(3)因環境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汙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汙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汙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益訴訟的提起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沒有直接關係的人,而對於行政訴訟是必須要案件的當事人才可以實施,因此對於兩者是屬於不同的情形,而且還存在的訴訟的主體、訴訟的方式也是有很大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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