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
一、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關係是什麼?
1、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訴訟判決結果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爭議,它們的共同目標都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解決行政爭議。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紛爭解決的機關不同以及依據的程式不同。
2、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方面,我國採取的是一種“原告選擇為原則,複議前置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行政複議並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式。而在原告選擇方面,既可以選擇先申請複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同時選擇了複議和訴訟,則應複議在先、訴訟在後,而不能在訴訟之後再申請複議,更不能複議和訴訟兩種程式同時進行。
二、汙染環境行政訴訟時效規定是怎麼樣的?
環境訴訟時效,是指環境民事案件和環境行政案件中的權利人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權益的法定期限,權利人在這段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保護,無正當理由超過時效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保護。環境保護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既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實現其權利,也是為了便於法院及時蒐集證據,查清事實,及時解決環境爭議。在中國目前環境訴訟時效主要有民事和行政之分。
(1)環境民事訴訟時效適用於環境汙染損害糾紛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對加害人提起的賠償訴訟,其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但超過20年的,不得再起訴。
(2)環境行政訴訟時效則適用於環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對人不服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罰款等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其訴訟時效為三個月,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起計算。至於環境刑事訴訟時效,即追究環境犯罪的法定期限,則因各種具體的環境犯罪而不盡一致,確定時效的原則集中體現在刑法關於時效的規定中。環境法學界認為,鑑於環境汙染和破壞的漸進性和隱蔽性,各類環境訴訟時效應適當長於一般行政、民事和刑事訴訟時效。
三、什麼是環境公益訴訟?
當環境汙染事件影響到公眾利益,且原告並不屬於利益損害方,賠償金賠給國家而非受害者時,這就屬於公益、而非私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的意義。汙染事件屢禁不止因和違法成本過低有關。通常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按照法律規定最高不過幾十萬。通過公益訴訟,由環保組織追究責任方高額的經濟補償,能強化環境保護效果。新《民訴法》使該訴訟有法可依;中華環保聯合會給三家地方法院遞交訴狀,至今未獲書面答覆。
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雖然二者聯絡緊密,但是不存在牽連關係,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複議前置的情況,如果沒有申請複議,是不可以直接申請訴訟的,所以在區分二者的關係時沒注意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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