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汙染環境罪從犯判多久
一、構成汙染環境罪從犯判多久?
汙染環境罪從犯的判刑標準要根據從犯在案件中的作用確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就算是汙染環境罪的主犯,那也得了解了案件的具體情況才能相對應的分析量刑標準,而且,一般都是先對主犯判了刑,然後才要確定從犯的量刑標準。在汙染環境案件中,如果所謂的從犯是脅從犯,脅從犯是可以被免於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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