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判刑多久
一、汙染環境罪判刑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汙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汙染環境罪有什麼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管理活動。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環境,為了保護環境,我國通過《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均是對我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活動的破壞。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土地、大氣、水體等自然環境。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危害環境的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從司法實踐來看,多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實施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過失的心理態度,但行為人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則一般持故意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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