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排放環境有害物質構成汙染環境罪嗎?
一、隨意排放環境有害物質構成汙染環境罪嗎?
隨意排放環境有害物質構成汙染環境罪,汙染環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散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二、環境汙染情節嚴重的如何處罰
1、細化重金屬汙染環境的入罪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2、突出對自動監測資料造假行為的懲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這一新增規定,對於有效防範和依法懲治大氣汙染犯罪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頑疾具有重要意義。
3、將“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實施環境汙染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多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增設以上兩項規定,讓行為人得不償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懲治和預防犯罪。
4、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範圍。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以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確定賠償額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要求,《解釋》明確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環境的汙染會給人體造成侵害,同時還會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刑事法律規範,直接將一切違規將有害物質排放的行為,定性為汙染環境罪。一旦相關部門發現此種行為的存在,那麼就可以直接責令其停止實施侵害行為,同時判處其支付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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