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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禁止約定解除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禁止約定解除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不能解僱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六種: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2.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注意:
員工必須是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如果是在其它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的不在此限。
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法中的醫療期含義並非指勞動者需治療的期限,而是一段解僱保護期。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孕期,是指女職工懷孕期間。
產期,是指女職工生育期間,國家規定產假正常為98天,符合獎勵或延長產假情況另計。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