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檔案,合同的效力對於合同的順利履行十分重要。法律對於合同的無效情形做了詳細的規定,那麼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呢?誰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是誰
1、對只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主張無效應受主體和時間的限制。主張合同無效,是為了通過確認合同無效,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或使其承擔相應的債務,此時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應當是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欲使因無效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得到法院的保護,亦應有時效限制。這裡所謂時間,是指時效。在我國,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這樣做不會破壞當事人已經確立的事實,有利於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當無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對其構成侵權時,此類合同仍然應認定為一般無效合同。
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這類合同更不能稱為違反國家利益的合同。第三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保護自己的權利仍然要受到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對僅涉及當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法律可以採取預設的態度。從審判實踐來看,對只涉及雙方當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法院也要考慮時效的問題。
2、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主張無效的主體,則不應受到限制,如對一份無效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請求工商管理機關查處。工商管理機關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實際上也就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按照規定,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對於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查處,這樣,這些機關實際上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法院和仲裁機關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這是從民事權益、民事關係角度來講的。有關行政機關對無效合同的違法當事人進行查處,兩者之間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係,故不受民法時效制度的限制。
二、合同無效的後果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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