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同的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收集有助於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的輔助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檔案。如: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以上檔案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有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代表的簽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如某用人單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後,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的簽名。
4、錄音、錄影、照片。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他有關工作方面的錄影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路聊天資訊。用人單位網頁上的各種公告訊息;與用人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往來的QQ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但勞動者實現必須先證明此種即時通訊工具使用者是誰。
6、手機簡訊往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簡訊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同樣需要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勞動糾紛管理部門
1、找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並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接受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應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式,適用勞動法規定的60天仲裁時效,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式處理。進入訴訟階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並且審查仲裁程式和實體處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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