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糾紛仲裁條款的效力可以仲裁嗎
一、建築施工合同糾紛仲裁條款的效力可以仲裁嗎
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可以約定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仲裁協議如何寫以及無效情形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由於仲裁有著方便、快捷的特點,所以實務中仲裁解決糾紛的佔比也在不斷增大,但是仲裁併非是想申請就能申請得到的,要想選擇仲裁解決糾紛,必須事前簽訂仲裁協議。
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主體不合格;內容違法、違反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實。三種情形下仲裁條款的效力結果並不一致。
(一)主合同主體不具資格情形下仲裁條款的效力
當事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是訂立一項有效合同的前提,這一前提不僅針對主合同,而且針對仲裁條款。主合同與仲裁條款都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因此都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件。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就沒有簽訂合同的能力,當然也就沒有訂立仲裁條款的資格。《仲裁法》第17條第2款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二)主合同內容違法、違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情形下仲裁條款的效力
主合同內容違法是指主合同所包含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條款的違法主要是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如果仲裁事項未超出法定範圍,則當主合同內容違法時仲裁條款依然有效,因為仲裁條款本身表達了雙方當事人就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合法的意思表示。非法的主合同並不能吸收合法的仲裁條款。
(三)主合同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之時仲裁條款的效力
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是可以通過這個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起訴的,在起訴的時候合同是具備這個仲裁的效力的,所以說在進行合同糾紛案件起訴的時候還是需要將這個基本資訊瞭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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