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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轉移方式有哪些?

(一)、現實交付

動產所有權轉移方式有哪些?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3)代辦託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觀念交付

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它又分為三種:

(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三)、標的物轉移原則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裡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交付給乙,但沒有進行登記。這時,丙聽說甲要買房子,於是也提出購買甲的房屋,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分析:根據上面的原理,我們知道,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萬不要以為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進行房屋過戶登記而認定合同無效。這是錯誤的,在本案中,兩份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為進行了登記,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對於乙來說,只能根據合同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裡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畫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畫,與乙達成買賣協議,協議中的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時該畫所有權即移轉給甲,即屬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來取畫,發現乙已於前一天將畫賣給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該畫。甲可對丙行使物上追及權收回該畫,並有權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因為乙的行為並非一物二賣,而是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第51條)。當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對抗甲。

綜合上面所說的,動產是可以進行轉移的,但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轉移方式就會不一樣,可以選擇直接的交付,也可以利用特殊的方式進行轉移,只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那麼雙方的權益就可以獲得保護,只要動產轉移給他人,那麼所有權者就會歸他人所擁有。

標籤:動產 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