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有哪些方式?
監護權是一種基於身份享有的權利,那麼關於監護權的轉移有哪些方式呢?實踐中我們常見的監護權的轉移方式有哪些?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監護權轉移的方式有哪些,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監護權的問題。
(一)依法或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這類情況主要是基於“公”的事項(或日公權力的介入)而導致的監護權轉移,或日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關於監護權的強制性轉移,我國法律未作規定,但在實踐中則是客觀存在的一種現象。如未成年人的強制勞教,實際上就使未成年人原來的監護轉為國家機關的監護。當然,也有人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構成監護權的轉移,國家機關承擔的只是一種管理責任。誠想,未成年人被強制勞教,又如何讓他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不允許為未成年人監護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則下,只能推定國家機關此時除負有管理職責外,還應當承擔該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如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父母離婚後子女隨父或隨母一方生活、被監護人依法被收容教養等。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託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
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如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等公益性機構。
3、福利機構的監護職責。
(二)基於特別委託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監護的轉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項的監護權轉移個案,應通過專項委託的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監護權的轉移由於涉及到不同的情況,其監護事項、監護人和受託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其監護權的轉移亦存在著差異。一般來說,這類監護權的轉移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他人履行,但實際上均得以具體事項確定之。如基於旅遊、特種教育、未成年人探親的護送、被監護人的陪護等等。
第二、監護人應與受託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通常這種協議應採用書面的形式。但並不排除口頭形式的適用。採用口頭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同樣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監護權轉移。第三、受託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或資格。受託人在委託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監護權轉移的方式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監護權的問題,如監護權怎麼變更?監護權的性質是?請具體聯絡我們本站,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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