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有哪些?
一、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轉移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受讓房產關係中根據合同規定履行完義務而實際交付房產使房產所有權轉移。
2.房屋買賣關係已經成立。
3.出讓人已喪失對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4.出讓人已喪失對房屋的管理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二、房屋所有權的內容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效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效能、經濟效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對於房屋所有權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房屋型別和認定情況,相關的所有權內容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房地產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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