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責任風險有哪些?
標的物指的是對其作出行為的物件,所有權轉移是對標的物的一種轉讓行為。雖然平常我們對這些幾乎都不瞭解,只有接觸的少部分人才知道,但是對法律有足夠的瞭解是我們作為公民的必修課之一,那麼我們今天瞭解的就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責任風險有哪些?
一、風險負擔
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於債務不履行或不協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說,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不動產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變動公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
很多人都覺得,合同就是契約,就是我們小時候說的“拉鉤上吊,一百年不準變”。一旦簽訂,不管合理不合理,都是對雙方的約束。小編的理解正好相反,一旦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現自己佔了不合理的便宜,最好的辦法就是自己主動提出修改合同,合同不是固化不合理利益的工具,而是對雙方合理利益安排的反應。線上律師諮詢建議您,合同糾紛還是請專業律師為您解決為好。
二、風險負擔原則
對於各種不同交付方式,民法典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
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對於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根據《民法典》規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三、支付價款
到付就是指這批貨的運費由收貨方來付,發貨方只負責將貨委託給物流公司發出。自提就是貨到了最靠近收貨方地址的物流點上,由物流公司打電話通知收貨方過來自己提貨,不過你也可以要求物流公司送貨上門,如果貨少東西輕的話也要付一定的送貨費給物流公司,另外一些小的沒什麼規模的物流公司可能沒辦法提供送貨上門的這項服務。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交付時起發生所有權轉移。
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綜上所訴,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責任風險包含風險負擔、風險負擔原則、支付價款三類。雖然我們在現實中遇到的很少,但是希望在看過本文後大家能對其有一定的瞭解,在自己置身其中時能正確作出反應,牽扯到雙方利益的糾紛,建議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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