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係,公司合同沒蓋章有效嗎?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文字的具體內容進行磋商,最終達成一致的活動過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蓋章,表明了雙方的合意成立,勞動合同開始生效。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有權代表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
勞動合同在下列三種情形下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
因此,未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應當分情況而言,對於用人單位未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章,但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或用人單位授權的人簽字的勞動合同,儘管勞動合同在簽訂時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具備法律效力,應當認定有效。
二、形成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籤?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至第11條,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相應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簽訂的勞動合同沒蓋章,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判斷該合同是否有效。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要包括用人單位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的期限,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的薪資報酬,休息休假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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