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一、簽訂合同時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只是一種支付手段,交訂金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違約,另一方一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也可以這樣理解,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但是訂金不能用於違約時的則罰金,如果有一方違約了,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規定了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要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況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訂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
二、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哪個不能退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定金的性質是違約定金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即交付定金方違約,收受方可以主張不退還定金;如果收受方違約,交付方可以主張兩倍返還定金。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可能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般我們說適用定金罰則,這裡是指的定金,而不是訂金。也就是說訂金並不是法律中的術語,一般當事人做出訂金約定,這都是基於雙方的合意,在法律上面並無相關的規定,因此定金條款不具有強制性。但是定金就不同了,雖然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但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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