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訂金能退嗎,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一、居間合同訂金能退嗎
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因此可以要回的,與定金不同。
二、交了訂金後能退房嗎
1、購房者已交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還沒有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
如果購房者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說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購房者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
2、賣方所售專案有《預/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
購房者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為定金,且如果買賣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最終沒有簽訂合同,所交款項予以沒收,定金一律不退。
3、業主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購房者有權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4、業主所購房屋雖存在質量問題,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一嚴重程度:
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輕微違約,沒有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所以業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進行退房。發生質量問題後,業主應初步分析質量暇疵的程度,是否是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者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以便採取相應的對策。
三、訂金與定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關於居間合同訂金能退嗎等問題,大家現在應該能夠比較清楚地瞭解了吧。訂金是可以要回的,但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追回訂金。如果購房者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為定金,那麼可以申請退房,但是定金是可以不退還的。如果房屋質量不過關,購房者是可以提出退房的。除此之外,訂金與定金是有區別的,簽署合同時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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