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合同效力3.23W
定金,訂金,一個是“決定”的“定”,一個是言字旁的“訂”,兩個dìng jīn漢語拼音一致,現實中經常被混淆,但其法律意義卻不一樣。“決定”的“定”,這個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主要見於我國現行法律中《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言字旁的訂金也屬於金錢質的一種,但是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此加以規定,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應當理解為增強其履約能力的預付款的交付。很困惑吧,下面來詳細分析分析兩者之間的區別:“決定”的定這個定金,具有具有債的擔保功能,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即定金罰則;言字旁的訂金則不具有擔保功能,其本質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即言字旁訂金可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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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情形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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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合同補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律師解析:合同補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補充協議若明確具體即具有法律效力,且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與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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