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1、保管義務。保管人的首要義務即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其內容包括:
(1)妥善保管標的物。因保管不善導致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人負重大過失責任,有償保管人負一般過失責任。
(2)按約定或有利於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親自保管物品。未經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否則,保管人對第三人保管導致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經寄存人許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還保管物。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及時交還。即使有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非經執行程式強制,保管人仍應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
4、附隨義務。包括:
(1)危險告知義務。當保管物品發生危險或者被法院保全、執行時,保管人要及時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還義務。保管事務完成,保管人要將產生的孳息全部返還給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報酬義務。在有償保管中,保管人完成保管義務時,寄存人應支付約定的報酬。寄存人不支付約定的報酬的,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物。在無償保管中,寄存人對保管人為保管支付的必要費用,應予償還。
2、告知義務。保管物有瑕疵,或需要採取特殊措施保管的,寄存人應將情況告知保管人。未履行此義務的,保管物因此而受的損害,保管人不負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而受損害的,寄存人應負賠償責任。
3、貴重物品宣告。未宣告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保管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中的一種,在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那一刻起才會成立。然而,這樣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現解除的情況。一般而言,對於保管合同的解除,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權,而在未約定保管期間時保管人才有解除權,這個解除權有行使期限,當事人不在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會導致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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