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一、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具體而言,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和相關法條的規定,忠實義務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獲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2、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獲取某種祕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
1、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2、禁止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三)不得侵佔和擅自處置公司的財產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不得擅自洩露公司祕密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內幕資訊從事各種內幕交易從而獲取私利,也不得將內幕資訊洩露給他人以謀取私利。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經理、主管總監】、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祕書)不得有下列行為(不含監事):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自我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竟業禁止)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的高管,一般都是公司中享受較多股權的一類人,對於公司的財產權益等都是有保護義務的,並且對於公司,有忠誠勤勉的義務,如果不遵守這樣的義務,只是會給予一定的處罰,但是不會必然的導致公司股東身份的喪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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