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怎麼辦,可以解除嗎?
一、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怎麼辦?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除概念中提到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外,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還應包括以下兩項:
(一)該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後:
(二)該事件非因任何一方之過失引起。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90條對不可抗力的免責問題作了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590條的規定,發生不可抗力後,當事人一方負有兩項義務:
(一)及時通知義務。未及時通知,造成損失擴大的,對擴大部分不可免責。
(二)證明義務。須向對方證明所稱不可抗力確實存在。
二、合同可以解除嗎?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實際情形是比較多樣的,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也確實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力。當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實現的時候,那麼這份簽訂的合同也就沒有了意義,這個時候,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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