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可以解除合同嗎?
可以,對於合同中沒有約定修繕義務的視為出租人承擔修繕義務。若不維修導致該房屋不適住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建議承租人可以簡訊短話告知出租人要求其維修,實在不修可以簡訊或者電話告知其承租人代為請人維修,費用自租金中扣除,注意電話錄音和簡訊儲存以便作為證據使用。
二、出租人負擔修繕租賃房屋的義務,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須租賃物有修繕的必要。是指租賃物發生毀損等情事,如不修繕則不能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基於出租人負有保持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出租人應當定期對出租物進行檢查維修,保護房屋和裝置的完好,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但供居住的房屋內牆壁色澤陳舊等,如不影響承租人居住,就沒有修繕的必要。
2、引起修繕的原因也會影響出租人的修繕義務。一般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而因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物毀損的,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並有權解除合同及要求賠償損失。
3、須租賃物有修繕的可能。租賃物雖有修繕的必要,然而修繕耗費過巨或者僅靠修繕無法供人繼續居住的,房屋已無修繕的可能。如房屋的毀損非由承租人所致,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4、須租賃期內承租人已為修繕的通知。承租人應當及時將租賃物損毀情況通知出租人。因為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一般要將租賃物已轉給承租人佔有,自己並不能及時瞭解租賃物的狀態。因此承租人有通知的必要。
5、當事人無另外的約定。當事人對租賃房屋發生損壞的修繕責任另有約定的,應依約定處理。
三、房屋租賃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最基本的義務就是,出租方需要向承租方提供房屋,即在合同有效期內將房屋的使用權租賃給承租方,而承租方的義務是支付租金,並且需要按時和準確支付,不得拖延,如果是不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方搬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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