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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律師一定要參與嗎

一、破產重整律師一定要參與嗎

破產重整律師一定要參與嗎

不一定,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

1、破產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因此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受理了破產重整,所有的其他訴訟程式的執行都將中止,如欠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還,甚至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行也將不被執行;

2、市場化特徵更突出,如破產重整提出方主體多元化,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可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的股東可在一定條件下提出重整申請,再如新破產法引進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整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障破產債權人的利益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整程式允許的多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如不僅可採取延期償還或減免債務的方式,還可採取無償轉讓股份,核減或增加公司註冊資本,將債權轉化為股份,向特定物件定向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營業、資產等方法;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式有哪些

1、成立清算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清算組接管公司。

3、公司財產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清算終結,公司登出。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三、破產費用是如何支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預收案件受理費。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由債權人支付。

第九十條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第九十一條破產費用可隨時支付,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根據清算組的申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四條下列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案重整是《公司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可以解決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不過在破產重組中,有經濟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找律師進來參與一下,這樣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收穫,不過需要支付律師一些服務費,具體根據個人情況選擇。

標籤:破產 重整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