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每月發工資嗎?
一、股東可以每月發工資嗎?
股東在公司上班是可以發工資的,按照《公司法》,公司應該給自己的僱員發工資。股東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不但不應發工資,而且不能發工資。關於工資工資是勞動關係存在期間員工的勞動報酬,不是作為股東就有的,必須你為這個公司勞動了。如果你既是這個公司股東同時又為這個公司勞動,那麼這個公司應該給你發工資。
股東的資產收益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和員工有所不同,員工的工資是按照月份來結算的,但是股東可能就是季度或者年度來結算,因為一個月盈利了可能下個月還要繼續投資或者來發放員工工資,按照季度或者年度公司可以更靈活的支配一部分資金。
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法》:
1、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2、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3、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4、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5、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6、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一般來說,公司發放工資即勞動報酬的物件是公司的員工,即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人,並未公司的發展付出了實際勞動,如果僅僅只是公司的股東,而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不為公司的運營提供勞務的,企業就只會按照其出資比例或者是股東之間的約定進行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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