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個人合夥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2、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
合夥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夥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夥得以進行合夥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
3、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係,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夥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夥經營,這是合夥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徵。如公民之間沒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勞動與共同經營,便不構成合夥關係。例如一公民將其房屋出租給某甲,某甲以此房屋為出資與某乙合夥開辦一飲食店,則某甲與某乙為合夥人,而該公民不參與飲食店的經營,只收取租金,便與某甲、從乙之間不存入合夥關係,而僅有與某甲之間的租賃關係。
入股與入夥是較為相似的,但合夥的這一特徵也已使二者明顯地區別開來。入股也是出資,此與入夥無二致;但入股者僅以股票持有人的身份收取股息,而並不參與股份組織(公司)的經營活動,入股人追求的經濟目的僅限於股息收入,而不關心股份組織(公司)的經營效益。
4、合夥人必須分享利益,並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個人有意成立合夥企業的話,就應該尋找合作伙伴。但是,合夥人跟股東的性質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成立合夥企業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各位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的合夥協議,之後各位合夥人有什麼矛盾跟意見的話,都首先參照合夥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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