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個人合夥規定是什麼?
合夥在生活中經常遇到,因為一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做很多生意或者創業的時候需要合夥人一起來進行努力,我們也知道只有團隊合作才能完成很多不可思議的任務,在《民法典》中有關於合夥的詳細規定,那《民法典》中個人合夥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個人合夥的概念和特徵
1、概念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2、特徵
(1)個人合夥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於出資而形成的經營體
A、合夥具有團體性,而區別於單一自然人;
B、合夥以互為出資、共同經營為目的,也有別於家庭,後者以夫妻和親屬關係為紐帶,而且也不以經營為目的;
C、合夥不具備法人資格,從而又有別於法人。
D、合夥雖然有成員、有組織,在這一點上類似社團法人,但是它僅僅是“準團體”,其組織程度相當低,尚不足以在成員之外或者之上,昇華出獨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個人合夥在性質上仍然屬於自然人範疇。
(2)個人合夥依合夥合同形成
個人合夥基於合夥人的意思表示產生,這與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同,承包經營戶往往由父母子女組成,他們的共同經營是由親屬關係形成的
(3)共同勞動、共同經營
(4)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負無限和連帶責任
這裡的合夥債務,指合夥資產所不足清償的債務。對於該債務,合夥人須負個人責任,亦即不以出資為限的責任,故稱無限責任。全體合夥人對於債權人,又須共同地連帶負責,故稱連帶責任。但各合夥人之間,仍按份額或者平等地分配該責任。
(5)合夥可以起字號
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以商號名義出現。而在民事訴訟中,商號也有當事人地位,以負責人作為代表人。
3、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1)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2)是否必須經過登記
(3)是否必須有名稱
(4)財產歸屬——企業合夥:投入和積累都共有;個人合夥:積累共有
(5)目的事業——企業合夥:盈利為目的;個人合夥:無要求合法即可
二、個人合夥的財產關係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合夥是因參加者互相出資,才形成經營體的物質條件,出資不以貨幣為限,實物或者技術也可以。合夥財產首先就是由各合夥人投人的財產形成的,合夥人的出資,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出資財產即發生所有權變動,成為合夥人共同財產;其次,合夥財產由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值的財產構成。
2、個人合夥內部合夥人對合夥財產實行共有共管。
所謂共有,是指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共有;所謂共管,則指共同經營,各個合夥人對於合夥事務,均有決定權、執行權和監督權。
三、個人合夥的內部關係
1、合夥人身份的確定
(1)原則上合夥人要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2)自然人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加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因此對合夥人身份的確定,主要從是否分配盈餘角度分析,即只要參與盈餘分配的,就應當認定為合夥人。
(3)排除:
A、當然如果自然人不管合夥盈虧,只是利用勞務或者提供財產獲得固定收入的,不屬於合夥人。
B、如果自然人不承擔風險的,也不應作為合夥人對待。
2、合夥事務的執行
(1)共同決定權
(2)執行權
(3)監督權
(4)請求權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A、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其他合夥人則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B、合夥負責人在法律上視為合夥的代表人,具體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
C、但在合夥內部,其他合夥人可以請求有過錯的負責人賠償其損失。
D、如果合夥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第504條的規定,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入夥
(1)入夥的條件
有關入夥的約定,合夥人應在合夥合同中寫明或另訂書面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若為合夥企業還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否則入夥無效,擔個人合夥不以書面協議為必要。
(2)入夥的法律後果
既存合夥新接納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前合夥的債務,與原合夥人負同一的責任(連帶責任)。約定新合夥人對前合夥的債務不負責任的,承擔了前合夥債務的新合夥人,有權就其承擔數額向原各合夥人追償
4、退夥
(1)退夥指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脫離合夥關係,喪失合夥人身份。退夥分為宣告退夥與法定退夥。
A、宣告退夥指出於合夥人自己意願的退夥,原則上有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B、法定退夥指在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如合夥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被開除時出現的退夥。
(2)合夥人退夥,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協議沒有規定退夥的,原則上應當允許退夥,但因退夥人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協議退夥、單方面退夥、自動退夥、強制退夥。
四、個人合夥的債務承擔
1、概念
合夥債務,指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夥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範圍是合夥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
2、個人合夥債務,合夥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每一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合夥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對於債權人來說,既可以對某一個合夥人,也可以對某幾個或者全體合夥人先後或同時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請求。
3、個人合夥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合夥人的連帶責任隨合夥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夥人僅就其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夥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夥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為轉移。
4、對於合夥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並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夥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
5、新加入的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對其加入之前合夥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夥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出合夥的,退夥人對退出合夥前原合夥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夥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夠降低風險以及能增加成功的概率,一個人再有能力也比不上團隊的力量,因此對於合夥的在法規中說明有自己的資金的合夥,技術以及實物的合夥都算作是合夥,具有非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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