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登出的原因有哪些
眾所周知,公司不可能無緣無故的進行解散登出,那麼你清楚公司解散登出的具體原因有哪些嗎?這關係到對公司在解散後的後續處理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吧。
公司解散登出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瞭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併】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2.強制解散的原因。
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2)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3)被吊銷營業執照。
3.請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可知,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了三種,即上文中提到的一般解散、強制解散以及請求解散等等。一般公司在解散後需要經過清算程式,然後才能對公司進行登出,此後公司就消滅了法人資格。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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