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拍賣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生活當中,我國法院在處理有些債務債權糾紛的時候,是很有可能對被告方的不動產進行拍賣的。有的時候就包括被告方的不動產,比如說拍賣被告方的房產,在拍賣房產的時候,肯定就包括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法院拍賣的時候也必須依法進行,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就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拍賣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拍賣時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及時有效的查封: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所謂有效含有內容具體和手續完備兩方面的內容。內容具體,就是要在裁定中寫明所查封的土地的具體方位和麵積(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也應註明面積和概況),最好能在裁定中註明土地使用證編號;手續完備,是指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同時,要將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土地管理部門,請求依法予以協助辦理凍結過戶手續。
2、合法的評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物件;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監督的內容應定位在對拍賣程式的審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對拍賣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因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拍賣企業應當對其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的法律責任。
4、有效的轉移:拍賣成交後,執行法院應及時將拍賣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這種轉移含有標的物的佔有和使用權證照的辦理兩方面的內容。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合法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必要時,可會同有關方面的力量將土地非法佔有者清除出場;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照義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的過戶手續,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並向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手續。
二、買法院拍賣的土地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首先看清楚原土地權屬。如果是出讓土地,按轉讓收費,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土地增殖稅、教育費附加、契稅、印花稅等,有些地方還有堤圍稅。具體需要徵詢國土部門或者稅務部門(收稅標準是地稅、執行是國土,解釋權是地稅)。 如果原土地權屬為國有劃撥,則需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再辦理轉讓。補辦出讓手續收費需諮詢國土部門。 如果是集體土地,還要補辦徵地手續,如果是農地,還有補辦農地轉用手續。
首先必須要結合我國的拍賣法進行,要公正的拍賣,拍賣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必須依法成立相關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土地的價值進行評估。另外,如果決定要對當事人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拍賣的話,也必須做到及時有效的查封才可以,沒有查封之前不允許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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