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否則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轉讓房地產必須做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要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以合法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別確定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以出讓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的,或成片開發土地未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土地但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等,其土地使用權都不得發生轉讓行為。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對土地沒有使用的時候就會將土地出讓給一些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國家支付相應的出讓金,但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需要符合相應的用地計劃。
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注意的事情有很多,概括的說就是出讓土地權的方式,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最高年限,土地的利用要符合合同和金錢交割等等問題,所以在進行這方面問題的協商時需要注意一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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