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糾紛二審上訴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車庫糾紛二審上訴時間規定是什麼?
二審上訴的審結時間是三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如果法院不履行告知程式,二審的立案時間是很難確定的。因為只有一審法院將全部案卷移交給二審法院且卷宗齊全時,才算為立案。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在遞交上訴書一個多月去二審法院確認為準。二審由於其區別於一審的在審理原因,審理結果,審理效力,審理部門等差異性,所以在時間的規定上就有立案時間和審結時間的特點。
民事訴訟二審流程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二、地下車庫有沒有所有權?
地下停車位是有所有權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如果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則來自該車位的收益全部歸投資者。
車庫糾紛的民事訴訟二審上訴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地下車位也是有所有權的,開發商在進行銷售時,將車位面積計算入公攤面積中,那麼該車位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如果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並沒有將車位使用的面積和建設成本計算入公攤面積中,那麼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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