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物業合同要不要交物業費
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是享受了物業的服務,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的。
一般情況下,物業合同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之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未提供資質證明,業主也不可以不交物業費。
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專案,業主對超過指導價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4)物業存在霸王條款的,業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業有沒有經過與業主協商訂立合同,還是自己單獨訂立合同。
(5)物業沒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沒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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