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租免租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一、疫情期間房租免租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一)對於租賃房屋的用途為用於生產經營,已有明確行政管控政策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則應當免除租金
此種情況是指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如根據政府的要求關停的網咖、KTV、酒吧、電影院、大賣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又如因政府政策延長假期造成無法開工的工廠導致工廠未能用於生產經營的。由於此時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無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續正常使用的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當然無需支付相應的租金,同時出租人無需承擔無法提供適格租賃房屋的違約責任。
(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但受疫情影響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請求減免部分租金
此種情況是在疫情期間,承租人一直佔有並使用著租賃物用於經營活動,因此免除租金是明顯不符合情理的。因疫情對生產經營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如因疫情給社會公眾造成的恐懼或政府限制人員外出導致商場人流明顯減少的,疫情導致物流、交通暢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且導致承租人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承租人可據此為由要求減少部分租金。對此,法院亦可酌情減免部分租金。
(三)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物用於經營,疫情並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四)承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疫情發生期間,疫情雖對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於居住的房屋帶來有所不便,但並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離”是承租人承擔法定責任的表現,未影響租賃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五)因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賃物被封鎖、因行政管控承租人無法回到住處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並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於經營的承租人停業不予經營樣,應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
實際上我們所提供的關於疫情期間的房租政策已經足夠詳細,所以,自己是否屬於可以免租的那一部分,要承租人自己對號入座的進行分析。可是免租政策並不帶有任何的強制性,所以承租人一定要跟房東協商租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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