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出租房免租嗎
一、在疫情期間出租房免租嗎?
疫情期間國家沒有規定出租房必須免租,承租人在未和出租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一般不能直接適用情勢變更的規定請求出租人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疫情期間關於租金的解決方式是:
第一,如果承租人因為經濟壓力難以按時支付租金的,那麼承租人應該及時通知出租人,同時請求緩交租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二,如果簽訂的是短期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確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那麼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以減少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然,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建議承租人依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金。同時保留關於疫情影響下客流、營業收支、損失等相關證據,在疫情得到控制後,依據公平原則,通過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
二、疫情期間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支付租金。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6、返還租賃物。
綜上所述,自己的房東在疫情期間沒有給自己免租,甚至在租金支付標準上都沒有降低的話,對承租人來講,房東這樣的做法並不違反國家任何的法律制度,也不是不配合國家的疫情防控政策。強制性讓所有的房東免房租也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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