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用途該如何約定
通常租賃房屋的無非就是兩種用途,一是滿足居住需求,另一種則是作為辦公場所,用來生產經營。但除此之外,可能有的人為租賃房屋來從事違法犯罪的事情,因此就有必要在租賃房屋的時候約定清楚出租房屋的用途。
一、出租房屋的用途該如何約定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於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並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了因約定為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
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並不常見,但鑑於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
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麼也應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房屋承租人改變用途怎麼辦
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經出租方同意,改變約定的租賃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的陷阱。
通常租賃合同中會約定租賃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產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對其使用壽命和安全有重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承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為商用等,則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將出租房屋收回。
總之,承租人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約定的用途時,應徵得出租方的同意。
在租賃房屋達成一致之後,承租人需要按照實際約定或法律規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此時在一段時間內享有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但也不能以使用為藉口而從事一些違法犯罪活動,當然所從事的活動也不能對房屋的內部設施、結構等造成損壞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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