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到期不搬應該怎麼處理
商鋪租賃合同到期不搬應該怎麼處理
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不續租但租客又不走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出租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租客搬出房屋並承擔自租賃期滿後到實際搬出房屋時止的使用費(可以以前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進行計算),並可要求租客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法院判決後,租客仍不自覺屬於判決,不搬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租賃合同到期,是否要賠償損失,需要根據合同當中的約定。因為法律規定基本上都是意思自治,除非無約定才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糾紛。
2、未簽訂合同、未繳納房租,不存在合法的佔有權,且經過佔有權人的主動要求辦理房屋,拒不實行的,嚴格意義上是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如果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一般以犯罪行為顯著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通常不會去起訴非法侵入住宅罪,而是在民事層面上解決糾紛。
3、如果已經有了生效判決,就可以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行為的強制執行不太容易進行,但是對財產的強制執行,可以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如銀行存款。
4、只有在獲得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才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當事人無權自行進行,否則有可能構成非法侵佔他人財產。
5、如果租戶的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則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僅僅單純的拖欠租金,則只屬於民事糾紛。
6、一般而言,準備好訴狀、證據去法院立案,受理後大概1個星期會轉到審判庭承辦法官處。具體的開庭時間要根據法官的安排。如果是簡易程式審理,則審限為3個月,如果是普通程式,審限為6個月。但是不排除因為特殊情況延長審限的情形。判決生效後第二日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的執行情況,要看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房租租賃合同到期,如果租客不願意搬走,那麼可以進行草擬一份新的租賃合同讓對方簽訂,但是如果對方即不鑑定新的租賃合同,可以進行強行搬遷,如果還是不行那麼可以進行法院起訴,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起訴時把合同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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